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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省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發表時間:2015-01-22 15:06:58 信息類型:地方法規 閱讀數:34405次
建筑物,環保、綠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運輸工程,煤氣工程,電力工程,電信工程,修繕、裝修工程,系統集成,網絡工程,工程監理,工程設計。
第四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按以下方式確認和聘請: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所列條件的專家,可以向廣東省政府采購中心自薦,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專家推薦,并如實填寫《專家登記表》。
(二)省政府采購中心對推薦(自薦)的專家進行審核,或組織有關資深專家評審具備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錄入采購機構專家庫,發給《廣東省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
(三)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選聘,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
(四)對已取得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資格的成員,每兩年驗證復審一次,符合條件的輸續聘手續。
第五條 《廣東省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證書》只可作為持證人參加本省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的榮譽證書,可接受本級政府采購機構的委托,擔任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或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六條 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個以上單數,其中相關專業的專家不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七條 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委員會專家由省政府采購中心本著公平、公正和專業對口原則,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八條 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應依據自己的學識和能力,只接受并提供自己熟悉專業,能夠勝任的項目開展評審、咨詢服務工作。
第九條 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應以科學、誠實、客觀、公正的態度進行評審、咨詢活動,在工作中不受任何采購機構、用戶單位、供應商或其他機構的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咨詢和評審意見。
第十條 接到采購機構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的邀請后,項目評審專家應按時參加。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評審工作,應在評審開始前一日內通知采購機構。
第十一條 為保證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評審委員會專家如遇有下列情況,應自覺提出回避:
(一)本人或直系親屬在評審供應商單位任職;
(二)與擬評審的項目有直接利益關系;
(三)其它應回避的情況。
第十二條 采購機構對受聘參加咨詢、評審的專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評審工作實際情況,付給一定數額的報酬(具體辦法另定)。
第十三條 項目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資格,收回所發的證書:
(一)故意損害采購機構、用戶單位和供應商正當權益的;
(二)違反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參與競爭的供應商或收受有關業務單位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違規向他人透露有關項目評標情況或其他信息的;
(四)以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名義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形象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